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财保4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沙湖路东大洋工业园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061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湛林路海城商住区时代园2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6503786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价值532,585.2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532,585.2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价值532,585.2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83.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