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91民初1317号
原告:天津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道金钟路与杨北路交口杨北路建筑城租赁区中路***号。
经营者:***,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龙海**声二路温泉酒店C3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原告天津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4.59元,减半收取计3872.29元,由原告天津市******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