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537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瀚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捕,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瀚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217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本案已生效,被申请人已履行完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瀚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21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黎凤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