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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瀚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1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田贝花园裙楼商场叁层301,组织机构代码66850205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瀚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桂庙花园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瀚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5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原审法院认定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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