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2执2149号
申请执行人都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园林规划设计院,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13号。
本院依据(2018)鄂03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十堰市市政园林规划设计院与都乐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园林规划设计院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园林规划设计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园林规划设计院的存款及收入1101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