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303执1154号
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
你单位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3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偿还**垫付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9年6月17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支付受理费1660元,负担执行费1530元。
户名: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车城支行
账号:42×××75-100274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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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邮电街12号邮编:442001
联系人:***联系电话:0719861734718372666740(风险提示附后)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按本通知履行上列义务,本院将对你单位进行信用惩罚和限制高消费,你单位可自行到本院签收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