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0303民初268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十堰市朝阳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420140165L。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已向本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本案争议的《关于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改制入股资金清退的协议》的效力,本院已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