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堉鑫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91民初198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威海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怡海园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712588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