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9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五岳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029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634905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五岳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的4月18日、2019年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为零星存款;
3、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
5、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生产生活等信息进行调查;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0207民初2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