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五岳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029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634905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2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694.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