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老河口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老河口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樊城区某某项目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525号
原告:***,女,194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老河口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城门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老河口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樊城区***项目部。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负责人:***。
被告: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道桥工程部樊城项目部。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项目经理:**。
原告***诉被告老河口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老河口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樊城区***项目部、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道桥工程部樊城项目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老河口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老河口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樊城区***项目部、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道桥工程部樊城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