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358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