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05执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46145U。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宁海湾16-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768377。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2024)浙0213诉前调确23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5执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