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民申9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768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广缙行政村马庄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635270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鹿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鹿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4)皖1222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其公司与恒信公司签订两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欣捷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未移送管辖程序违法。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两份相对独立的合同,应分别立案审理,原审法院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审理,程序违法。恒信公司在开庭审理前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双方签订的两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刻意隐瞒约定管辖的事实。欣捷公司答辩内容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也作了记录,但法庭未对此进行审查和释明,判决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回应,审理程序违法。2、原审法院剥夺其公司的辩论权利。2023年9月2日,双方就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项目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上部结算一次,支付已供合格砼款的70%。二次结构完成后付至已供合格砼款的9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欣捷公司依合同约定不应支付相应货款。原审中,恒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项目已竣工验收,就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项目至少有4088404.80元未达付款条件。原审法院未向欣捷公司释明管辖权和合并审理两份独立合同的争议,剥夺了其公司关于未达约定付款条件不应付款的辩论权利。另外,恒信公司在供货过程中损坏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项目外设钢管外架,所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致地下室顶板、外墙有裂缝、渗漏等问题。欣捷公司有请求恒信公司赔偿损失、承担违约的权利。原审法院未向欣捷公司释明管辖权和合并审理两份独立合同的争议,剥夺了其公司此项诉求的辩论权利。3、恒信公司主张案涉项目已经完工,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虽已开学,但仅有部分楼栋投入使用,而非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原审判决在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未查清的情况下,判决支持恒信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4、双方就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项目砂浆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货款未进行结算,砂浆价格没有约定,原审判决仅依据恒信公司提交的砂浆明细单上“方量核对无误,价格以最终合同为准”的签字支持恒信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起诉,于2024年10月14日增加诉讼请求欣捷公司就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项目欠付混凝土、砂浆货款一并纳入本案诉讼。欣捷公司收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后未在法定15天的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欣捷公司在2024年11月27日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欣捷公司超过管辖权异议期间并应诉答辩,依法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双方当事人先后就太和县翰林广场G地块项目和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项目分别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和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同、结算人相同,均为买卖合同,2023年11月1日签订的预拌砂浆采购合同约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两份独立的、当事人相同的相同性质的合同纠纷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3、原审判决未剥夺欣捷公司的辩论权利,且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质证、辩论的权利。欣捷公司持有案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合同,该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但拒不提供。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事实上,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当地政府网站也网载该校招生的政府公开信息。证明工程已实际使用,依法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达到了货款支付条件。4、恒信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明细表、砂浆明细表载明恒信公司所送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和每批货物的总价款,欣捷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了该明细表载明的事实。原审法院依据恒信公司提交的混凝土明细表、砂浆明细表判决,证据确实充分。5、欣捷公司申请称恒信公司送货时碰坏钢管外架,所供货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原审没有提出反诉,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024年11月6日欣捷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恒信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欣捷公司依法应在15日内,即2024年11月22日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欣捷公司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出庭口头辩称原审法院无管辖权,预拌砂浆采购合同没有结算,依法视为欣捷公司应诉答辩,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欣捷公司申请称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合法,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签订三份同种类的买卖合同,诉讼事实基本相同,欣捷公司原审未提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异议,视为同意合并审理,原审合并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欣捷公司称原审法院对管辖权问题及合并审理问题未释明,欣捷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欣捷公司申请称因原审法院未释明,其公司未就恒信公司侵权及产品质量问题主张赔偿的权利,剥夺了其公司的该诉讼权利。欣捷公司未依法在原审期间提起反诉,并不影响其另案诉讼主张权利,该理由也不属于法定再审情形。 综上,欣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