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
(2025)湘0105执保5278号
关于申请人湖某某某某某某司与被申请人浙某某某某某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该保全案件,案号为(2025)湘0105执保5278号。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已对被申请人的如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冻结被申请人浙某某某某某司的银行账户资金0元。
冻结时间,从2025年8月26日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控制期限如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次保全后,若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审判业务庭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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