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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3043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94年12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4日,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7年8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4日,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