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杰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碧杰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4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4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碧杰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善缘嘉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迎会,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碧杰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培
审判员***
审判员任颂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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