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杰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7138号
申请人:北京碧杰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善缘嘉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迎会,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498。
法定代表人:黄威。
本院在执行北京碧杰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发还9万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韩 玲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