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杰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4448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层02**、3-12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展思门路25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北京***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69517.9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北京***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69517.94元的财产。 保全费1868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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