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终5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路桥诺亚方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15号以南。
法定代表人文梦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男,1974年2月9日出生。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8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负担690(已交纳),由**全、***负担155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史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