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春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成卫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春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2707号
原告:中成卫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柯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被告:北京春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海玫,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夫,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杰,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原告中成卫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春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8月3日,原告中成卫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中成卫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成卫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