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春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春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春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马新庄村西(三高农业示范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0623Y。
法定代表人:孙海玫,经理。
被执行人:中成卫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白马路北侧(顺科农业技术开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0027788L。
法定代表人:董柯宜,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春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成卫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31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为将中成卫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1180平方米科研楼一栋腾退、返还给北京春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支付占有、使用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中成卫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1180平方米科研楼一栋腾退、返还给北京春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及×××的机动车三辆,未能实际扣押。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31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何保杰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