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520号
申请人:北京时代绿洲园林景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外北沙滩东升鸭场内平房。
法定代表人:梁琳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青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0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石春鸿,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北京时代绿洲园林景观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青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时代绿洲园林景观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青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5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雅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