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长宁县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24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二段54号。
法定代表人:郭怀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万元街3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川1524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四川省长宁县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诉讼保全中作出(2018)川1524民初125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6月21日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62307900199006190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万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008616.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62307900199006190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7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宁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