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公路局、某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民终1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公路局,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004520671505。
法定代表人:**,该局党委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余维全,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务农,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荣县。
原审被告:***,女,1981年3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审被告:***,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自贡市天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45999615605。
法定代表人:钟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江安县鸿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2A46X3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省鸿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064493094A。
法定代表人:祝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易欣,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长宁县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20915018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宜宾市、***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0月30日以在二审诉讼中与宜宾市公路局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宜宾市公路局等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宜宾市公路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锡强
审判员***
审判员曾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