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泛区扶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6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口市泛区扶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五分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审第三人:周口市鸿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淮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口市泛区扶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及原审第三人周口市鸿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终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扶北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