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江苏)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核(江苏)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406号之一
原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路南侧、长阳西侧(枚乘西路28号)市建科院综合楼1号楼204室、206室。
法定代表人:田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核(江苏)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北环路9号。
法定代表人:简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江苏)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方徐
书 记 员 任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