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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聚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91民初815号
原告:洛阳聚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国、郑鹏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路15号嘉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党红卫,董事长。
原告洛阳聚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9月26日,原告洛阳聚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聚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聚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田晓丹
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
人民陪审员  杨丽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董莎莉
书 记 员  张望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