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3564号
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联合水闸旁。
法定代表人:**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以下简称原)
被告: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元,由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石惠
书记员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