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异357号
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南湾北路32号5栋第4层5401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清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浦东新区泥城镇育建路1号1幢A1001室。
法定代表人:官国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清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院(2020)粤0402执48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
本院查明,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清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19)粤040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清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向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49919.78元;二、上海清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向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其中648462.09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0年1月10起计算至清偿之日;其中的2801457.69元,自2018年1月10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判决生效后,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0402执4845号。
另查明,2020年7月1日,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将(2019)粤040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1日,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在《珠江晚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上海清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径直向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及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广东中曦建设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上海清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本案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402执484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涂永国
审判员  李玉峰
审判员  郭道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冠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