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
(2021)皖1202民初1397号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8日
适用程序:简易
程序
开庭时间:2021年3月16日
原
告
原告:安徽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与西湖大道交叉口天马朝阳大厦20楼2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46G157。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龙,该公司经理。
被
告
被告:安徽佳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1666号宝龙广场10栋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YD7R8P。
法定代表人:张博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130000元及违约金69000元共计199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
件
事
实
2019年1月23日,被告公司因要求原告公司代为申请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与原告签订《代理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被告公司)自愿申请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并同意支付相应代理费、咨询费用。乙方(原告公司)为甲方提供代办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全部费用23万元整:甲方于签订合同当天一次性甲方支付乙方资质首付款10万元整。在乙方把甲方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办理审核中,甲方支付乙方资质3万元整;在乙方把甲方电力工程施上总承包三级办理公示之后,甲方支付乙方资质尾款10万元整。若乙方为甲方服务代理结束后,无特殊原因。在乙方不认可的情况下,甲方款项不到位,将按照合同总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现原告公司已经按约将被告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办理完毕,被告公司仅支付代理费首付款10万元,尚余代理费13万元因公司资金困难一直没有支付,引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裁
判
理
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本案原、被告公司对于委托代理费在合同中明确进行了约定,现原告公司已经完成委托事务,诉求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的代理费13万元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公司庭审中放弃违约金的诉求是依法行使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13万元标的计算诉讼费,依法由被告公司负担。
判
决
主
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佳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费1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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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