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72民初1055号
原告:天津南港奥德费尔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D306-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综合楼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南港奥德费尔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南港奥德费尔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南港奥德费尔码头仓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南港奥德费尔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08元,减半收取30554元,由原告天津南港奥德费尔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