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鑫益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鑫益图文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02财保130号
申请人:***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悦澜湾小区底端。
法定代表人:孙时友,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东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白继斌,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孙志照用其所有的位于***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12号1号楼1-06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