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民终3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悦澜湾小区底商。
法定代表人:孙时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东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白继斌,总经理。
上诉人***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告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由***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由***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兵
审判员 梁金前
审判员 姜建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