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鑫益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怀来鑫益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与沽源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4民初1231号
原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东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白继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沽源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住所地沽源县平顶堡镇滦河路。
法定代表人:崔建兵,经理。
******广告有限公司与沽源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8元,减半收取计3539元,由原告******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涛
人民陪审员  刘伟平
人民陪审员  胡志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