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1125号
原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东街路南(文化公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0551854168F。
法定代表人:郜占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沽源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住所地: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滦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460104472XD。
法定代表人:崔建兵,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该单位员工。
原告******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沽源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广告有限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7元,减半收取3538.5元,由原告******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爱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佳慧
书 记 员 贺 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