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东景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3民初4795号之一
原告:广州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余顺鸿,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东景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景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粤0103民初4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已电话告知原告前述情况及补交案件受理费事宜,并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花卉科技园缤纷大道16号)邮寄送达(2016)粤0103民初4795号民事裁定书、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27元。原告于2016年9月11日签收上述邮件,但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4元,本院已收取27元,退还13.5元给原告广州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法律文书于2016年月日送达,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