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国营天池林场

***与华蓥市国营天池林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681民初52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6日。
被告:华蓥市国营天池林场,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康必均,系该林场场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5日。
原告***与被告华蓥市国营天池林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丹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