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国营天池林场

***与华蓥市国营天池林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广法民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56年9月2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孙伟,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国营天池林场,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林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系林场副场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蓥市国营天池林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华蓥市人民法院(2013)华蓥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丽华
审判员  黄正明
审判员  方 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静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