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三段**天府明珠**楼********。
法定代表人:彭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芦山县根雕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樊敏路**附**iv>
法定代表人:张志均,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芦山县根雕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8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