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川1302民督4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93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三公街******,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3××××××××。

被申请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天府明珠**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621325094L。

法定代表人:彭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发出(2020)川1302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提出了书面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川1302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02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冯 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