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30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彭嵘。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顺劳人仲案(2019)205号国内仲裁裁决,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9月4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并进行了扣划;查询到名下有车辆,但不具备查封价值;已查封被执行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的土地,系轮候查封,暂不便处置。

3、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对委托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

4、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5、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用电话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134856.24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4435.0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130421.24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