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彭嵘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2执12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庞宇,女,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193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女,193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南市执字第057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执行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庞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报表,通过网络对其证券、工商、银行、网银、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和实地调查,发现银行存款527782.66元,被执行人有车有房,本院依法对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对车和房进行了查封,但由于辆车未实际控制、房产有抵押且属轮候查封,故未做出处置;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其未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按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29679043.33元,已实现债权金额527782.66元,未实现债权金额29151260.67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席涛******
审判员*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