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5534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赣州昌达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6民初191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赣州昌达电气有限公司、**财价值136038.14元的财产,并冻结了被申请人赣州昌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在赣州银行账号为2862********的账户、在中国银行账号为1947********的账户及被申请人**财名下账号为139********的支付宝账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赣州昌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在赣州银行账号为2862********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赣州昌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号为1947********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被申请人**财名下账号为139********支付宝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