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鑫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昌达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5534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赣州昌达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6民初191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赣州昌达电气有限公司、**财价值136038.14元的财产,并冻结了被申请人赣州昌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在赣州银行账号为2862********的账户、在中国银行账号为1947********的账户及被申请人**财名下账号为139********的支付宝账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赣州昌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在赣州银行账号为2862********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赣州昌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号为1947********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被申请人**财名下账号为139********支付宝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