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1212号
原告:**,女,汉族,1995年1月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威,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8层、10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699号时代城5-6楼、裙楼1-2楼。
被告:***,女,汉族,1982年月4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南京上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典雅商业广场4幢1-5层。
被告:江安长,男,汉族,1965年11月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新S102与甘罗路交汇处西北角(颍上长途汽车中心站)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南京上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江安长、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