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

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凡正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24执1518号
本院受理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凡正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凡正广应当履行执行标的34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诉讼费3264元,本案至今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登记、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结果和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凡正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刚 审判员 张晓波 审判员 易 艳
书记员 康蕊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