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002民初2578号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红秋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