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

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823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广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向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四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军所打收条一张,证实已经将四川省剑阁县鹤龄镇凤凰小区竣工图纸一套及办理消防备案资料一套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军亦认可收到该资料,辩解在办理后续手续过程中将前述资料交还给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根据约定,消防验收属建设方实施,施工方应当予以配合。现查明四川省剑阁县鹤龄镇凤凰小区尚未进行消防验收,现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执行人是否交还存在争议,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且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广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对‘相关资料四套’的具体内容表述不明确、双方当事人理解各异,致该裁决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823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审判员  何 雷
书记员  吕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