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

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与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823执恢2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依据(2017)广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4756.55元及利息、支付仲裁费及鉴定费66000.00元。
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并于2020年4月23日扣划523430.00元至本院案款专户,其中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因另案{申请执行人白文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凡正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川1324执439号]}向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院协助提取422280.00元至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发放案款100650.00元,已扣除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另案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费500.00元{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川0823执97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剑阁县小区1号楼1-2-1号(面积104.68㎡)、1-2-2号(面积104.68㎡)、1-4-1号(面积104.68㎡)、2-3-1号(面积104.68㎡)、3-2-1号(面积104.68㎡)、2号楼1-5-1号(面积100.57㎡)、1-5-2号(面积100.57㎡)、2-3-1号(面积100.57㎡)、2-5-1号(面积100.57㎡)、2-5-2号(面积100.57㎡)房屋予以查封,经查实,因上述房屋已被案外人购买入住、故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剑阁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军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审判员  何 雷
书记员  吕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