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4946号
原告:***,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英,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邓伟。
第三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交通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13556D。
法定代表人:黄刚。
原告***与被告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路××巷××号××号××号××号门面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将上述门面房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并承担因产权过户产生的税收等一切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1日,原告同闻学能合伙共同承包内江市东兴区麻柳坝轴承厂改造,七号路还房工程(A段)1-4幢工程建设施工,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内江市东兴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承包的工程项目是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该工程于2007年6月11日完工,并验收合格。由于被告内江市东兴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未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便与原告达成了以住房和营业用房抵付工程款的协议。截止2007年12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0048.00元,并因此与原告达成了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将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路××巷××号××号××号××号门面房抵给了原告。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的内江市东兴区××路××巷××号××号××号××号门面房产权人登记为内江市东兴区建设局,被告内江市东兴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只与第三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就案涉门面房签订了抵付工程款协议,并没有与原告***签订门面房抵债协议,故原告***不是案涉抵付工程款协议的相对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房屋所有权纠纷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00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顺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玉梅